第 2 條
法規名稱:
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。
30 重點項目 主要內容 月退休 金請領 資格 延後月退休 金起支年齡 逐年延後至65歲 原定85 制之10 年緩衝期指標數不變(107 年指標數為82,108 年為83, 109 年為84),再以10 年過渡期間,過渡至119 年指標數為94;120 年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5 歲。 註:107-109 年適用指標數之基本年齡為50 歲,110-114 年之基本年 齡為55 歲,115-119 年則為60 歲。 立法院臨時會於今 (27日)午後三讀通過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」,為我國年金改革一系列修法跨出第一步,而且是重要的一大步,將成為後續的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(草案)」、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(草案)」等修法的範例。
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總說明 壹、立法目的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(以下簡稱退撫)制度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,從政府 編列預算支應
公務人員 退休條件 及年齡彙總表 摘錄 銓敘 部 Facebook 備註: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年齡 介於 51-54 歲者,其最早得 擇領 減額 月退休金的年齡,依危勞降齡自願退休年 齡計算。 辦理 一般自願退休 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擇 ( 兼 ) 領 全額月退休金,不受上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限制: ( 第 31 條第 6 項至第 7 項 )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 領有失能給付 ,且 於 退休前 5 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 或無考績 之事實。 公務員可退休年齡、工作年資標準介紹 自願退休(一般職務):任職滿5年以上、年滿60歲。 或任職滿25年以上。 自願退休(危勞職務):依照職務有不同的退休年齡,但不得低於50歲。 屆齡退休:任職滿5年以上、年滿65歲。 命令退休:任職滿5年以上,符合相關規定者。 立法院6月27日三讀通過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」,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將逐步延後,民國120年起將延到65歲;銓敘部為現職公務人員推出試算
二
31 最後在職6年之平均俸額 110
1至112
31 最後在職11年之平均俸額 適用期間 政院、試院宣布 2023年初任公教人員適用退撫新制